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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解讀|森林法的修訂思路和基本製度
森林法的修訂思路和基本製度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新修訂的森林法在結構上作了較大調整,從1998年森林法7章擴展至9章,條文數從49條增加到84條。在修改總體思路上,把握國有林和集體林、公益林和商品林兩條主線,建立和完善了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製度。主要有:
一是森林權屬製度。按照明確森林權屬、加強產權保護的立法思路,根據國有森林資源產權製度改革的要求和國有林區、國有林場、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實踐經驗,“森林權屬”一章明確了森林、林木、林地的權屬,確定了國有森林資源的所有權行使主體,規定了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資源流轉的方式和條件,強調了國家、集體和個人等不同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是分類經營管理製度。按照充分發揮森林多種功能,實現資源永續利用的立法思路,修訂後的森林法將“國家以培育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係統為目標,對公益林和商品林實行分類經營管理”首次作為基本法律製度寫入“總則”一章。同時,還在“森林保護”“經營管理”等章節,對公益林劃定的標準、範圍、程序等進行了細化,對公益林、商品林具體經營製度做了規定,體現了公益林嚴格保護和商品林依法自主經營的立法原則。
三是森林資源保護製度。按照生態優先、保護優先,實行最嚴格的法律製度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立法思路,修訂後的森林法規定,在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林區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加強保護;將黨中央關於天然林全麵保護的決策轉化為法律製度,嚴格限製天然林采伐。進一步完善森林火災科學預防、撲救以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製度,明確了人民政府、林業等有關部門、林業經營者的職責。為確保林地保有量不減少,形成了占用林地總量控製、建設項目占用林地審核、臨時占用林地審批、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審批的林地用途管製製度體係。
四是造林綠化製度。按照著力推進國土綠化,著力提高森林質量的立法思路,修訂後的森林法強調了科學保護修複森林生態係統,堅持自然恢複為主、自然恢複和人工修複相結合,對新造幼林地和其他應當封山育林的地方,組織封山育林,對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生態修複的耕地,有計劃地組織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堅持數量和質量並重、質量優先,在大規模推進國土綠化的同時,應當科學規劃、因地製宜,優化林種、樹種結構,鼓勵使用鄉土樹種和林木良種、營造混交林。造林綠化離不開各行各業、公民的廣泛參與,修訂後的森林法將“每年三月十二日為植樹節”寫入法中,並鼓勵公民通過植樹造林、撫育管護、認建認養等方式參與造林綠化,進一步豐富了履行植樹義務的方式。同時,根據森林城市建設多年來取得的成績,修訂後的森林法規定統籌城鄉造林綠化,推動森林城市建設。
五是林木采伐製度。按照既有效保護森林資源,又要充分保障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立法思路,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修訂後的森林法在堅持森林采伐限額製度的基礎上,規定重點國有林區以外的森林采伐限額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編製,經征求國家林草局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國務院備案。回應實踐需求,完善了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範圍、條件和申請材料,規範了自然保護區林木采伐和采挖移植林木管理。強化了森林經營方案的法律地位,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必須編製森林經營方案,國家支持、引導其他林業經營者編製。刪除了木材生產計劃、木材運輸許可等製度。
六是監督保障製度。按照加強宏觀調控,加大扶持和監督保障力度,落實目標責任的立法思路,修訂後的森林法明確了國家實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製和考核評價製度,對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和森林防火、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林長製。並在新增的“發展規劃”一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合理規劃森林資源保護利用結構和布局,實現提高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等保護發展目標。為加大扶持力度,修訂後的森林法規定國家采取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麵的措施,支持森林資源保護發展,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森林生態保護修複的投入。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製度,明確加大公益林保護支持力度,支持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指導地區間橫向生態效益補償等內容。新增森林保險製度,鼓勵引導金融機構開展林業信貸業務。為加大監督力度,修訂後的森林法明確了林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職權,以及為履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行政強製措施、約談等,對破壞森林資源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自然資源、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向侵權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新修訂的森林法還根據林業行政執法、複議和訴訟案件中反映出的問題,對法律責任規定的違法行為種類、處罰幅度、代為履行等做了修改完善。明確執法裁量標準,增加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製定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規定,加強執法的可操作性,提高法律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