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製度
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工作條例
1、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領導機構,其職能是決定實驗室的重點研究方向,評議課題的研究進展及人員和成果水平、評估實驗室采購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監督經費使用、協調對外開放等。
2、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由擁護黨的領導,學術上有造詣、具有高級職稱的科研、教學人員和富有經驗的管理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必須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堅持原則、不循私情,嚴格遵守國家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中心有關規定。
3、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人員組成、任期與中心學術委員會相同。
4、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1)指導重點實驗室確立學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評估重點實驗室采購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3)審定開放課題基金指南和審批開放課題基金申請。
(4)評議重點實驗室的研究成果。
(5)評估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的科研工作進展及研究成果。
(6)聽取和審議重點實驗室主任的工作報告。
(7)審查和建議重點實驗室的主要學術活動。
(8)通過講學、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員等多種形式支持重點實驗室的研究工作。
5、學術委員會工作方式和內容:
(1)每年召開1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
(2)每年進行1次課題基金評審。
(3)學術委員會主任在必要時可召集臨時會議。
(4)平時使用各種通訊方式與重點實驗室保持緊密聯係。
6、學術委員會形成決議時,應在發揚民主、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決議以超過參加表決人數的三分之二為有效。
7、重點實驗室學術方麵的重大決策,應報請學術委員會審議,征求學術委員會的指導意見。
8、重點實驗室應為學術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方便,通過各種方式,為學術委員會了解實驗室的工作創造條件。
9、重點學術委員會成員應積極參與學術委員會的各項活動,支持實驗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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