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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印發管理規定 省級自然保護區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
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甘肅省省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明確,自批準建立或調整省級自然保護區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對破壞特別嚴重、失去保護價值的省級自然保護區,可按照批準建立的程序報請甘肅省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資格,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依據《管理規定》,省級自然保護區是指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具有典型意義的自然生態係統或自然遺跡、重大國際國內影響或科學研究價值區域,以及珍稀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區,經過甘肅省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建立的自然保護區。自批準建立或調整省級自然保護區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調整省級自然保護區應當避免與國家或省級風景名勝區在範圍上產生新的重疊。其中,主要保護對象屬於國際或國內同類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態係統,且為全國性珍稀瀕危類型;國際或國內唯一或極特殊的自然遺跡,且遺跡的類型、內容、規模等具有全國乃至國際對比意義;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物種等情況的,調整時不得縮小核心區、緩衝區麵積或對核心區進行調換。
因擅自調整和人為因素導致省級自然保護區生態係統受到損壞或保護對象受到嚴重威脅和破壞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可向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對破壞特別嚴重、失去保護價值的省級自然保護區,可按照批準建立的程序報請甘肅省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資格,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記者 李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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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管理規定》,省級自然保護區是指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具有典型意義的自然生態係統或自然遺跡、重大國際國內影響或科學研究價值區域,以及珍稀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區,經過甘肅省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建立的自然保護區。自批準建立或調整省級自然保護區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調整省級自然保護區應當避免與國家或省級風景名勝區在範圍上產生新的重疊。其中,主要保護對象屬於國際或國內同類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態係統,且為全國性珍稀瀕危類型;國際或國內唯一或極特殊的自然遺跡,且遺跡的類型、內容、規模等具有全國乃至國際對比意義;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物種等情況的,調整時不得縮小核心區、緩衝區麵積或對核心區進行調換。
因擅自調整和人為因素導致省級自然保護區生態係統受到損壞或保護對象受到嚴重威脅和破壞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可向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對破壞特別嚴重、失去保護價值的省級自然保護區,可按照批準建立的程序報請甘肅省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資格,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記者 李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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