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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製度

國際竹藤中心本級國內會議費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jicai 發布時間:2016年12月03日 閱讀: 字體:【】 【

國際竹藤中心本級國內會議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關於推進科技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國際竹藤中心本級(以下簡稱“中心”)會議費管理,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意見》(中辦發201650號),參照《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6214號),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心實際業務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內會議分為國內業務會議和國內管理會議。本辦法適用於中心舉辦的各類國內會議、論壇,包括國內業務會議和管理會議所涉及的經費事項。

國內業務會議是指因科研、教學業務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包括學術會議、學術論壇、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

國內管理會議是指除國內業務會議之外的其他國內會議。

第三條 會議費使用和管理職責如下:

會議組織者和經辦人員是會議費使用的第一責任人,對所經辦會議費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和相關性負直接責任。會議舉辦者應了解並遵守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會議費管理製度,依法、據實報銷會議費。

各研究所(處室)負責人對本研究所(處室)承擔審批和監督管理的責任。

計財處負責會議費的核算和財務管理,製定和完善會議費管理辦法,依據有關財經紀律法規、會議費管理辦法和研究所(處室)負責人審批結果,實施會議費報銷管理和服務。

第二章 會議審批與管理

第四條 各研究所(處室)應依據會議類型確定會議數量、會期、規模,注重會議質量,提高會議效率。

第五條  各研究所(處室)舉辦的國內業務會議次數、天數、參會人數、特邀代表人數等應按照科研業務活動實際情況確定。國內管理會議會期一般不得超過2天,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天,參會人數原則上控製150以內,工作人員人數不能超過參會人員的10%

第六條 舉辦國內會議應預先編製會議費預算,由各研究所(處室)負責人審批後,管理會議報綜合辦審批,業務會議報計財處審批。會議費預算需列明會議名稱、會議類別、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

第七條  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第八條 會議應優先安排在中心內部會議室、培訓中心等場所。參會人員以在京為主(超過50%為在京單位人員)的會議原則上應在北京召開,原則上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無外地代表且會議規模能夠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安排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 

第九條 舉辦會議應有可靠的經費渠道,並做到收支平衡。

對於全部使用財政撥款舉辦的會議,不得再向參會人員收取費用。

對於使用多種資金渠道舉辦的會議,按照成本補償的原則,可以適當向參會人員收取會議費。收取會議費的標準應在會議費預算審批表中注明,並遵循“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納入中心財務統一管理。

對於有讚助的會議,應與讚助方簽訂讚助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第三章 會議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管理

第十條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夥食費、醫藥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辦公文具和文件印刷費等。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製,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

會議類別

住宿費

夥食費

其他費用

合 計

國內業務會議

400

150

100

650

國內管理會議

340

130

80

550

 

(一)綜合定額裏的其他費用包括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辦公文具、醫藥費等。其中醫藥費為參會人員參會期間在正規醫院就診的費用,實報實銷。

(二)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會議經辦人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超支部分不予報銷。業務會議如有特殊情況,應在申報會議預算中予以披露,由各研究所(處室)負責人和業務主管領導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 會議經費實際支付時應嚴格按照批複的預算執行。會議費支出必須實報實銷、據實列支。會議經辦人在會議結束後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應提供會議預算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參會人員簽到表、費用發票、會議支出明細清單等。

未列入年度會議計劃或未經批準召開的,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十二條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原則上由參會人員所在單位報銷;對因工作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中報銷,也可按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三條  較大規模會議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議公司開展會議服務並收取注冊費、會務費,應與其簽訂合同,並按合同據實結算會議收支,會議結算收支表作為會議支出報銷憑據。

第十四條 會議費支付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製度和公務卡管理製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等非現金方式結算。

 

第四章 監督問責

第十五條 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預存、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六條  加強對會議舉辦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違反會議費管理製度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自覺接受中心紀委等有關部門對會議舉辦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研究所(處室)應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中心紀委、審計、財務等部門對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議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會議費報銷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議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對於發現的問題,由中心紀委、審計、財務等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

第十九條 會議舉辦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紀委等相關部門進行處理,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應按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科研教學人員涉及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取消一定期間科研項目的申請資格。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的;

(二)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三)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四)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五)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計財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